特别说明:
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公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公安检察法院等称谓。
一审案情:
由安徽某县检察院公诉,广西的赵某(另案处理)盗用王某在法国上学的女儿黄某的QQ号码,冒充黄某与王某聊天,谎称黄某的教授需要资金给父亲看病,后王某将21万元通过银行汇入该教授的帐户。赵某电话同村的钱某(文盲)讲有个人钱已打进来了,授意钱某去取。钱某使用银行卡通过ATM机将21万元现金取出。
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结伙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2015)某刑初字第 001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钱某上诉:
钱某在一审法院宣判时,表示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要求上诉,随通过看守所管教联系其家人,让家人为其另请律师辩护上诉。
二审辩护:
李少华律师阅取被告人钱某家人拿出的一审判决(复印件)后认为,不仅是钱某提出上诉量刑过重的问题,还涉及判决罪名定性是否准确的问题,须会见钱某后,才能更精准地把握定性,才能代书刑事上诉状,待阅取一审卷宗证据材料及开庭记录后,才能更有深度地作二审辩护观点。
李少华律师接受钱某家人委托后,两次会见钱某,确定刑事上诉状。后到二审法院阅取一审卷宗材料,并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开庭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初步辩护意见。二审法院采纳了李少华律师的意见,确定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审理中,李少华律师提出以下主要辩护观点:钱某没有实施诈骗共谋、实行等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其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对其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辩护成功:
二审法院(2016)某刑终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钱某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钱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刑初字第 0011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辩护律师简介:
本案是李少华律师2016年中辩护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重罪改为轻罪成功辩。
李少华律师,律所主任兼支部书记,安徽大学法律、经营管理双学历,自1986年担任公司高管15年,自2002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20余年,先后首席合伙人创始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起家于刑事辩护,并执着主攻于刑事辩护,获试省刑事专业律师、中级律师,受聘省司法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主辩省高级法院刑案,至今办理刑案600余件,其中:无罪、改变罪名、撤案、不起诉、实刑判缓、减刑等均有一定量的成功。另一直探研法律思维与商事智慧融合,并实战实操公司民刑法商事务,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法及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法。对办理的每一起刑民商案件,都追求精度、准度和深度。
李少华律师,始终惯定:坚守委托、不畏权势、追求公平正义。
刑事辩护专业部 编写:李冰晶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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