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检察法院等称谓。
检察公诉:
安徽某市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05)99号起诉指控,2003年4月8日夜,被告人黄某、刘某伙同黄某某(黄某之兄,另案处理)窜到某县一村庄赵某家,盗走的价值3000元的母猪及猪崽,在返回途中,与盗窃庄稼的王某相遇,因误发矛盾而厮打,后黄某、黄某某兄弟、刘某对王某刀砍二十余刀及拳打、脚踢,致王某当场死亡。
被告人刘某,2002年10月伙同他人窜到某村李某家,盗窃牛羊价值3300元。
被告人刘某,2003年2月伙同他人窜到某村任某家,盗窃牛价值2600元。
黄某、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请求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追究黄某、刘某的刑事责任。
从轻辩护:
李少华律师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家人委托后,为防止先入为主,首先会见了被告人刘某,然后到法院认真阅取了卷宗证据材料,再次会见了被告人,最终确定了有罪从轻辩护思路:
1、关于故意杀人,是黄某某、黄某兄弟俩先与死者王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争执的,后刘某才上去参与争执的,刘某不是案发的引起者。三人在与死者王某厮打中,黄某、黄某某不但拳打脚踢,还拿刀砍人,而刘某只是拳打脚踢。最后刘某看王某倒地不动了,已心生畏惧,就规劝黄某在续的刀砍行为。因此,刘某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行为,依法应对其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
2、关于盗窃,从刘某的多次公安讯问笔录中发现,刘某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了公安已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还主动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其他盗窃的犯罪事实,应依法对其盗窃罪从轻处罚。
综上,综合考量刘某在本案中参与故意杀人、盗窃的整个实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二罪合并处以十二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较为适量,已达罪刑法定、罪责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少华律师的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随作出(2005)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判决:对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辩技点滴:
李少华律师的本案辩护技巧,主要表现于先认真阅取全案材料,在阅卷中发现有利情节,从证据中寻找细节辩点,从而细节决定成功,达到从轻辩护的显著成功。
辩护律师简介:
本案是李少华律师2005年中辩护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重大刑案从轻减轻量刑成功辩。
李少华律师,律所主任兼支部书记,安徽大学法律、经营管理双学历,自1986年担任公司高管15年,自2002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20余年,先后首席合伙人创始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起家于刑事辩护,并执着于主攻刑事辩护,在辩护的600余件刑案中,撤案、不起诉、无罪、重罪改轻罪、实刑判缓、减刑等均有一定量成功。获省刑事专业律师,受聘省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主辩省高级法院刑案。另一直探研法律思维与商事智慧融合,并实战实操公司民刑法商事务,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法及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法。对办理的每一起刑民商案件,都追求精度、准度和深度。
李少华律师,始终惯定:坚守委托、不畏权势、追求公平正义。
刑事辩护专业部
撰稿:李冰晶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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