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检察法院等称谓。
指控证据深重:
安徽某市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04)94号起诉指控,侦查证据显示:原来被害人夏某栽树栽在了被告人韩某的地里了,村里规定树允许砍不允许栽,夏某将栽在韩某地里的树砍掉后,又栽了一颗。韩某见状,2000年X月X日X时许,去在夏某栽树的旁边也栽树,夏某见状就阻止韩某栽树,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夏某弯腰拔树,韩某持铁锹拍击头部,又铲向关面部,致夏某当场打死。韩某在逃离现场途中,遇到夏某儿子,又持铁锹将夏某儿子头部打伤,被人拉开后潜逃。经法医鉴定,死者夏某头面等部位有锐器创口,有钝器打击损伤,头颅变形,颅骨粉碎性骨折,农用工具铁锹可形成上述损伤。结论:夏某系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2004年公安人员在江苏某市将韩某抓获。被告人韩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
反差细节辩护:
被告人韩某家人通过亲朋找到李少华律师,经接待,即委托为被告人韩某作一审辩护。接受委托后,李少华律师先阅取法院卷宗,四次会见被告人韩某,两次深入韩某所在村庄调查,于法庭上采取罪名定性反差、细节情感辩护。简写要点:
被告人韩某是在自家的地边内栽树,虽不合村组规定,但无侵害他人行为。而被害人则反之,不但栽树栽到自己地边外在先,而且违反村组规定,砍掉该树后又栽上一颗,显有挑衅之行。可当韩某在夏某又栽的树旁边且是在自己地里也栽树时,被害人夏某不愿意了,上前强行无理阻止,随两人为此而发生争执。当两人的争执急促升级至激烈中,被害人又弯腰拔韩某刚栽的树,此时才急剧激怒了被告人韩某,韩某才就地取材,随手拿起栽树用的铁锹一股脑儿打向夏某,以达阻止夏某继续拔树,结果击中夏某头部致当场死亡。韩某见状畏罪而逃。在逃跑途中,遇夏某儿子迎面而来误认对其拦截殴打,即与之发生厮打致夏某儿子头部受伤,被他人拉开后,韩某继续逃离,后于2004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夏某家人亲戚干扰、威胁、逼迫致韩某家人长期不敢在家,家中财物、农田被处置作价赔偿。被告人韩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供述,并当庭积极愿继续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因此:
1、本案系因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暴力致人死亡重大恶性案件,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造成此种严重后果的案件,在处理上有所区别。
2、被告人主观上无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拿起铁锹殴打,是在双方争执急促升级致激烈时,头脑一热冲动下进行的,所用铁锹也是就地取材,目的是以达阻止夏某与自己继续激烈争执及拔树。因此,被告人韩某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
3、被告人韩某是在自家的地边内栽树,是合理正当的,无侵害夏某的行为。而夏某是此前已将树栽在韩某地里且拔掉后又栽一颗的过错在先,后又无理阻止韩某栽树发生争执过错在前,争执中又拔树致争执急剧激化,以致引发本案发生。因此,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和矛盾激化以致产生如此严重后果上,有重大过错。
4、被告人家人被逼长期不能在家,家中财物及土地农田的多年种植收成等,均已冲作赔偿了被害人家。
5、被告人坦白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积极愿继续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
6、综合考量本案整个实情,对被告人韩某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较为适宜。
法院裁判:
开庭后,法院作出(2004)某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除罪名定性及相应量刑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外,其余四点律师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韩某涕泪首肯。
辩技点评:
虽然罪名定性及相应量刑的辩护意见未成功,但反差辩护在一种程度上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最终量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保住了性命,因而涕泪首肯。据实情而言,此暴力恶性剥夺他人生命又继续严重伤害他人案件,结论已足以显现辩护的积极效果。
辩护律师简介:
本案是李少华律师2004年中辩护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重大刑案保头成功辩。
李少华律师,律所主任兼支部书记,安徽大学法律、经营管理双学历,自1986年担任公司高管15年,自2002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20余年,先后首席合伙人创始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起家于刑事辩护,并执着于主攻刑事辩护,在辩护的600余件刑案中,撤案、不起诉、无罪、重罪改轻罪、实刑判缓、减刑等均有一定量成功。获省刑事专业律师,受聘省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主辩省高级法院刑案。另一直探研法律思维与商事智慧融合,并实战实操公司民刑法商事务,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法及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法。对办理的每一起刑民商案件,都追求精度、准度和深度。
李少华律师,始终惯定:坚守委托、不畏权势、追求公平正义。
刑事辩护专业部
撰稿:李冰晶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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