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
【基本案情】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小学同学,被告于2023年8月2日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余额宝和“花呗”向被告转账4996.25元,其中余额宝支付2600元,“花呗”扫码付款2396.25元。
2024-11
案情简介 案外人李某苗系原告李某新表妹,被告赵某某与李某苗曾系恋人关系。2023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赵某某与李某苗因琐事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某小学对面院落内发生争执,期间李某苗多次殴打被告赵
2024-10
【裁判要旨】1.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2.虽然当事
2022-12
“合情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情理!”本案却是从情理与法的对立,走向情理与法的交融!特别说明: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公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公安检察法院等称谓。一、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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