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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重大交通肇事罪案折射出的情理与法的交融

坤天律所 2022-12-12 0

“合情理,不一定合法;合法,不一定合情理!”本案却是从情理与法的对立,走向情理与法的交融!

特别说明:

鉴于案涉相关信息须保密,故案涉个人、办案公检法单位等,均以化姓某、某公安检察法院等称谓。


一、案情回放

2006年1月18日6时30分,安徽的王某驾驶厢式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763KM+300M(中心双黄实线,双向四机动车道二非机动车行人道)处时,与河南的孟某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红旗轿车相撞,造成轿车上二人(后座)死亡,二人(孟某及副驾座的人)九级伤残,两车不同程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卷宗讯问及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等材料显示:王某在其超车道内正常行驶中,突然相向方约100米处一轿车西北东南向斜向疾驰越过中心黄线驶入王某的超车道,王某急鸣喇叭、变灯光提醒对方,刹车减速并稍向左打方向以避开轿车,当两车直线距离极近时,轿车突然向右(西侧)大角度打方向,王某亦急向右(东侧)打方向时已晚矣,刹时两车相撞,轿车左前及左侧和顶部先后与货车左前部接触,货车方向机主轴被撞断失控。碰撞后货车向右侧翻,头西北,车厢后部骑压中心线。轿车头东南,车身偏后部骑压中心线西侧的行车道与行人道的分线。货车左后轮制动痕迹止于中心线,右后轮制动痕迹止于车侧翻位,制动痕迹呈微左弯弧形。轿车发生事故全程无制动痕迹(司机孟某陈述其从问过道上车后,到发生事故止,啥也不知道)。碰撞抛散物中心线两侧均有(大部在西侧)。孙某陈述其驾驶客车在行车道行驶中,发现相向一轿车突然东南向越过中心线斜向驶入超车道内,后又西南向斜向中心线驶去,其心想开车的睡着啦!随从后视镜一看,轿车已停路边,尾红灯亮着,不知发生何事。

王某2006年1月18日接受讯问后被行政拘留15日。1月29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超载未靠右侧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疲劳驾驶未靠右侧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三乘车人无责任。1月31日王某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委托李少华律师代理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2月1日王某被转为刑事拘留。2月5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卷宗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理由及李少华律师《请求检察机关对王某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后,于2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月13日王某由刑事拘留变更为监视居住,2月16日又变更为取保候审。


二、情理与法的对立------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

李少华律师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到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真阅取了卷宗,会见王某,实地查看了事故车辆,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了复核要点:王某见轿车东南向斜向高速越过中心线驶入其超车道内时,在提醒对方的同时稍向左打方向,一是为避开轿车,让轿车从其右侧通过,预防发生正面碰撞事故,二是假使避免不了发生侧面碰撞,也会使事故损害程度相对减轻。因为正面碰撞一般要比侧面相撞造成的损害大得多。因此王某之思之行,是既合情又合理的。如孟某是行驶在中心线西侧自己的在机动车道甚至行人道内,而不是疲劳驾驶越过中心线驶入王某的超车道内,绝不会发生本案事故;如撞击前孟某不突然急向右打方向,本案事故可能就擦肩而过。因此,事故认定中没有认定孟某疲劳驾驶斜向越过中心线高速驶入王某正常行驶的超车道内的事实,及孟某严重违法占道行驶并疲劳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重要原因的法律责任,而认定王某存在重大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至于相撞后货车仅有右后轮刹车痕迹及右侧翻止于中心线西侧(车厢后部骑压中心线),是轿车冲撞力、货车转向机轴被撞折断至方向左偏及碰撞前有一定稍左向行驶的速度等多因一果所致。现场勘查以撞击抛散物大部在中心线西侧为由,认定两车撞击接触点在中心线西侧有误,因为一者抛散物大部在中心线西侧,是因轿车由东北向西南斜向高速撞击所致;二者无刹车且高速运行中的轿车,是左前部顺而至左侧及顶部先后撞击于货车左前部的,所以撞击抛散物少部在中心线东侧而大部在西侧。因此两车第一撞击接触点应在中心线东侧。综上,建议根据现场勘查及两车撞击部位等进行碰撞模拟试验,重新作出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的事故认定。

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报请省交警总队事故科对本案两车进行碰撞测试后,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经研究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


三、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王某第三次被批准逮捕

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的决定作出后,2006年3月6日公安机关再次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再次审查卷宗材料和律师的申请复核意见及“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律师辩护意见书,仍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轿车上的伤亡者及近亲属,以上访形式要求追究王某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即于2007年7月3日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两车接触点在道路中的位置进行鉴定,于7月11日作出货车刹车跑偏,两车在中心黄线西侧相撞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据此于7月17日第三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于8月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王某批捕在逃。

轿车上的伤者及死亡者近亲属,先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王某及所驾车辆的所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06年11月先后作出(2006)商睢区民初字第697号、第860号、第98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和所驾车辆的所有人连带赔偿诸原告共计56余万。至本案开庭前,王某赔偿到位5万元,货车所投保险赔偿7.5万元。


四、情理与法的交融——公诉、辩护、裁判

公诉:某检刑诉(2011)88号公诉,王某2010年12月24日被抓获执行逮捕,2011年4月1日被以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二人伤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辩护:李少华律师在阅卷、会见被告人王某后,经认真研究认为:通观本案全局,依据法律,对指控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依情理并融法的尺度,应对王某处以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为宜。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的思与行,体现了人间的情理与爱。王某是一个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深知交通事故发生在违法占道上将可能承担的严重法律责任,可当其在自己的超车道内正常行驶中,发现轿车从西北向东南斜向高速越过中心线驶入自己的超车道内时,为避开并让轿车从自己右侧通行过去,以避免两车在超车道内正面碰撞发生恶性交通事故,便在呜喇叭、变灯光提醒对方的同时,刹车减速并稍向左打方向,如此应可两车无碍,相安通过的。可当两车直线距离极近时,轿车突然向右(西)大角度急打方向,王某亦急向右打方向时已晚矣,刹时轿车先左前后左侧及顶部与货车左前部相撞,货车转向机主轴折断,方向失控。在会见中王某曾告诉辩护人:“如果我不稍向左打方向避让轿车的话,而是仍行驶在我的超车道内与轿车发生正面相撞,可能死的就不止二人了,而且我至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可我避免了可能比现在更严重更恶性的事故,却要承担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法律责任!”对此辩护人也曾咨询专业人士,答案似同。可合情理,却不合法!而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就是以碰撞接触点在道路中的位置,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合法,却不合情理!但王某的情与理应得到司法和社会的首肯!

(二)、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不同于故意犯罪,更不同于暴力性等恶性犯罪,主观恶性极小。

(三)、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积极抢救受伤人员;积极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预交抢救费用;本案开庭前后,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虽数额不多,但态度积极且穷尽了赔偿手段,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四)、被害人孟某,严重违法超越中心线占道呈S形疲劳驾驶,事故全程无刹车制动,虽交通事故认定其负次要责任,但其过错确属严重,其严重过错确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减轻、缓刑的规定,及被告人情理之思之行应予肯定,以及司法审判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处以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为宜。

裁判:(2011)某刑初字第83号判决,王某犯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五、辩护律师点评

在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王某的意识和意志体现出了人间社会的情与理,可其情与理的行为结果却不合法。但合法却不合情理。而法院的刑事判决结果,却达到了情理与法的交融,肯定了情与理在司法中的价值,体现和升华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

六、辩护律师简介

本案是李少华律师2006年中辩护成功案例中的一例:重大刑案实刑判缓成功辩。

李少华律师,中级律师,律所主任兼支部书记,安徽大学法律、经营管理双学历,自1986年担任公司高管15年,自2002年从事专职执业律师至今20余年,先后首席合伙人创始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和安徽坤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起家于刑事辩护并执着于主攻刑事辩护,获省刑事专业律师,受聘省司法厅法援中心刑事辩护团律师,主辩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重大刑案,至今办理刑事辩护案600余件,其中:无罪、改变罪名、撤案、不起诉、实刑判缓、减刑等均有一定量的成功。另一直探研法律思维与商事智慧融合,并实战实操公司民刑法商事务,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合同法、工程建设施工房地产法。对办理的每一起刑民商案件,都追求精度、准度和深度。

李少华律师,始终惯定:坚守委托、不畏权势、追求公平正义。

                                                                                                                                                            刑事辩护专业部

撰稿:李冰晶 主任律师助理

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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