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四
四、 出资人出资瑕疵财产的处理
1、出资人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处理。根据《民法典》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善意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一是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二是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三是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
2、出资人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效力。民法理论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和可替代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故出资人将其非法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应当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只是这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股权属于出资人的违法犯罪所得,根据《刑法》规定应予追缴以补偿受害人。
3、出资人以犯罪所得货币出资的处理。出资人将其以违法犯罪手段取得的货币投入公司并取得与该出资对应的股权的,该股权应属违法犯罪所得。在追究出资人犯罪行为责任时,不应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只能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了两种股权处置方式,即拍卖或者变卖,但应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撰写:李冰晶 18109689698
审核:李少华 15395062969
2023年10月16日
待续:《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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