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三
三、 股份公司认股人的缴纳股款责任
1、认股人认股行为的法律性质。所谓认股行为,是以成为股东为目的的行为,也是设立股权法律关系的行为,是认股人的认股意思表示与公司容许其入股的意思表示相结合的契约,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2、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行为性质及认股合同的效力。第一性质,认股人未缴纳或者延期缴纳股款,既违反认股合同约定的义务,也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构成违约责任,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责任。第二效力,认股人未按期缴纳其所认购股份的股款,公司发起人通知该认股人在合理期限内缴纳股款,该认股人于催告期满仍未缴纳的,视为其放弃认股权,认股合同解除,发起人可以就该认股人于催告期满仍未缴纳股款的股份,另行募集。
3、认股人未按期缴纳股款的赔偿责任。认股人未缴纳或者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公司均有权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应界定为公司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比如公司因另行募集发生的额外费用、因公司设立延误造成的损失等,而不限于认股人未按期缴纳的股款。
4、认股人能否分期缴纳股款。现行《公司法》规定,采用分期缴纳制,但只限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适用于股份公司的认股人。
撰写:李冰晶 18109689698
审核:李少华 15395062969
2023年9月23日
待续:《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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