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一
一、股东因出资产生纠纷的常见类型:
1、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并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如以无实际现金流通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以虚假的实物出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
2、出资不足。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3、逾期出资。逾期出资,是指股东逾期后才缴足出资的情形。
4、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到期债务时,不考虑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出资期限,即剥夺其期限利益,使之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达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法将出资抽回的情形。
坤天律师公司法律事务部
撰写:李冰晶18109689698
审核:李少华15395062969
2023年8月31日
待续:《股东出资须注重的法律事项》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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