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谢成尚 2024-02-26 0


车架号无法查明,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键词投保人 保险责任  雇主与雇员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6日15时50分许,被告戴肖乔驾驶电动三轮车(桐城备案号198390临时),在通祥北路金田集团门前处起步时,与原告汤银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桐城备案号042210临时)相擦,致原告汤银、刘思贤、刘雨馨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戴肖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汤银、刘思贤、刘雨馨无责任。原告汤银受伤后立即送至桐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3月3日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部皮肤擦伤、右侧面部皮肤擦伤、腰背部外伤、右前臂、右肘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原告刘思贤受伤后立即送至桐城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腿骨干骨折,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须护理。原告刘雨馨受伤后立即送至桐城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外伤、右下肢外伤,医嘱建议休息 2 周。另查明,被告戴肖乔驾驶电动三轮车(桐城备案号 198390 临时),被告戴肖乔系被告成昊快递公司员工,该车由被告申瑞快递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人保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依法赔偿。因协商赔偿不成,原告特此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车辆是否属于投保车辆?投保人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伤者承担赔付责任?雇主对于雇员造成的第三人损失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对此,一审经过审理后分析认为:1、被告系成昊快递公司员工,是在工作期间因执行派送快递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2、因原告及被告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戴肖乔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桐城备案号198390临时)在被告人保杭州分公司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成昊公司投保时以车架号投保,目前无证据证明被告戴肖乔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架号与成昊公司投保的车架号是同一车架号),若成昊公司后期有证据证明以上节点,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桐城市成昊快递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款27367.48元。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此案中,被告戴肖乔系被告成昊快递公司的员工,且在履行职务行为,所以需要对戴肖乔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此案中,虽原告及其他被告主张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是投保是以车架号为依据的,审理中原被告均不能证明事故车辆的车架号,导致是否进行了投保无法查明,故而未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案件延伸

交通事故中,尤其对于雇员发生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事故,作为雇员需要留存替雇主或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譬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等,且要保存事故发生时从事职务行为的证据,比如派送单、接收货记录单等等;   

另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需要拍照事发现场报保险公司备案,另拍照记录车辆的车架号(特别对于临牌车辆),否则后期举证困难,导致无法理赔。

手机扫一扫也能查看

本文网址:http://www.kuntianlawyer.com/jtgsb/100.html

关键词:

相关文章

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D座13楼

0551-6239 7317

监督投诉:178 5650 0299

法律咨询
请放心填写,我们将严格保密!24小时内给予反馈!

电话
咨询

您好!法律咨询请联系

0551-6239 7317

法律
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