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被迫离职,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张申超 2024-12-19 0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不支持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1.拖欠工资未超过一个支付周期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支付周期的普遍解释就是一个月,也就是说拖欠工资超过一个月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拖欠。拖欠未超过一个月从法律角度这并不构成拖欠。
 
2.因客观原因,非主观故意导致拖欠工资的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客观原因是指非人主观决定的因素,比如银行账户被封,比如转账系统故障,比如节假日导致的转账延迟等等,这些其实都属于客观原因。
 
3.客观原因导致工资计算错误,产生少发,漏发的情形的主张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劳动者的工资构成包含多种多样,特别是对于一些包含不固定的提成类工资的。这类工资计算,结算涉及面较广,比如业绩的归属问题,分配问题,按照哪个月的提成比例发放,是否达到发放条件等等。涉及的越多越复杂,漏算算少算错算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无法认定公司存在主观恶意,也就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4.确实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仲裁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稳定的用工关系是企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对于一些经营确实困难的企业,一棒子打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这不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但是对于经营困难的具体情况,公司有义务告知劳动者,并且通过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可以延迟发放工资。并制定具体延迟发放的方案。
 
5.劳动者被辞退后,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这期间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离职仲裁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
劳动者被辞退后,对于辞退的合法性还未经过仲裁,法院认定。那对于是否能恢复劳动关系也是无从认定。这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更是纸上谈兵。既然这些东西都无法认定,劳动者以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当然也就不存在。
 
6.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劳动者被迫离职仲裁经济补偿金不支持。
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对于应休却未休的年假,法律惩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年休假工资,但这种工资本质上依然是一种福利待遇,而非普通的劳动报酬。且从数额上来说年休假工资与劳动者正常劳动报酬相比,金额较小,不会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造成实质上影响,所以仲裁补偿金的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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